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標準中的廢氣部分
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
1996-04-12批準 1997-01-01實施
前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務的規(guī)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在原有《工業(yè) “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GBJ4-73)廢氣部分和有關其它行業(yè)
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 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準有
一定的繼承關系,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
本標準規(guī)定了 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