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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3.15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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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級機關 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文件 房政發(fā) (2000)4 號 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辦、廳、局,各直屬事業(yè)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國發(fā) [1-998]23 號 )、《山西省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全省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 的通知》 (晉政發(fā) [1998]23 號)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 法》,進一步搞好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實現(xiàn)住房商 品化、社會化,結合省直機關實際,對公有住房出售政策進行了 調整、修改、補充?,F(xiàn)將《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暫 行規(guī)定》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一、省直機關除國家明文規(guī)定及省政府明確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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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 保護交通安全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和《城市規(guī)劃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城市、 重點旅游區(qū)停車場的建設和管 理。 第三條 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 或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 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和私人停車場所; 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 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 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 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暢通的要求,其規(guī)劃設計須遵守《停車場規(guī)劃設計規(guī)則(試 行)》。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包括有關的主體工程設計方案),須經 城市規(guī)劃部門審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方可辦理施 工手續(xù);停車場竣工后, 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方 可使用。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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