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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guī)定 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 、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北京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市、區(qū)、縣行政機關行政正職、副職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yè)單位行 政正職、 副職。需要追究領導責任、 給予行政處分的, 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決 定。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需要給予處分的, 由 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 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 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 人員;重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 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 正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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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guī)定 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 、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北京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市、區(qū)、縣行政機關行政正職、副職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yè)單位行 政正職、 副職。需要追究領導責任、 給予行政處分的, 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決 定。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需要給予處分的, 由 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 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 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 人員;重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 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 正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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