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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志 范圍 本節(jié)內容為各式道路交通標志、界碑及里程標等的提供和設置及其有關施工作業(yè)。 材料 1.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 a.立柱所用的鋼板、 角鋼及槽鋼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 414節(jié)所列標準。 凡鋼管外徑在 152mm 以下(含 152mm)的立柱,采用普通碳素結構鋼焊接鋼管, 并應符合《碳素結構鋼》(GB/T 700 -1988)的要求;凡鋼管外徑在 152mm以上的立柱,采用一般常用熱軋無縫鋼管, 并應符合 《結構用無縫鋼管》 (GB/T 8162-1999 )的規(guī)定。 b.所有標志柱應配有柱帽,柱帽可采用板厚為 3mm的鋼板焊接或其它方法緊固的立柱 上,或采用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的其他型式的柱帽。 (2)標志板(未粘貼反光膜) a.標志板應符合《公路交通標志板技術條件》 (JT/T 279-1995 )的規(guī)定 b.標志板采用鋁合金板制造時, 應符合《鋁及鋁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許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