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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檔案審核項目和審核情況表 干部姓名: 所在單位及職務: 序 號 審核 項目 審 核 標 準 處 理 辦 法 干部管理單位 審核情況 干部科與考察組 審核情況 1 出 生 時 間 出生時間記載前后不一致的, 須按中央組織部文 件規(guī)定(組通字〔 2006〕41號)進行查核,出具 認定。 沒有依據或依據不充分的認定不予承認。 2006年 10月前更改出生日期的, 須有個人申請、 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的調查報 告、證明材料(原始戶籍內冊、登記卡片、出生 證等的復印件)、按干部管理權限上級黨委(黨 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的批復。 沒有批復的,不予承認;沒有依據或依據不 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認。 按本人入學、參加工作、入黨時間以及家庭成員 的年齡等信息進行綜合比對和邏輯推算, 分析出 生時間是否合理。 經綜合分析,存在不合理情況或邏輯錯誤 的,須進一步核查。 2 參 加 工 作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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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 (中共中央組織部 1991年 3月 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搞好檔案建設,便于檔案 的保管和利用,根據《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 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干部檔案的整理工作,是檔案建設的基礎工作之一。它是將收集 起來的每個干部的檔案材料,進行鑒別、分類、排序、編目、技術加工和裝訂成 卷,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對檔案內容進行補充的工作。 第三條 各級干部檔案管理部門,均應按本細則和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所 管理的干部檔案進行認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整理干部檔案,須做到認真鑒別、分類準確、編排有序、目錄清 楚、裝訂整齊。通過整理使每卷檔案達到完整、 真實、條理、精煉、實用的要求。 第五條 整理干部檔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檔案材料,并備齊卷皮、目錄 紙、襯紙、切紙刀、打孔機、縫紉機等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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