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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4.06
招標廢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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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廢 標 條 件 根據(jù)七部委第 30 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guī)定,導 致投標文件被拒絕或被定為廢標的條件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在開標現(xiàn)場招標人應當當場予以拒絕,不得進入評標的條件, 在實踐中有時被稱之為無效投標或當場廢標的條件; 第二類是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根據(jù)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的具體要 求約定的廢標。 為方便評標,一般將第二類廢標條件放在招標文件比較明顯的規(guī)定要求 中,為了維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類當場拒絕的條件可放在招標文件的 投標須知中。 一、投標文件應當被拒絕的條件 (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 不符合投標邀請函回復內容的; 3.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2 — 第三十五條

招標投標中的廢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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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中的廢標情形 “廢標”這個概念在我國招投標立法中并沒有統(tǒng)一的定義,在招投標實踐 中也經(jīng)常引起糾紛和爭議。本文將根據(jù)我國招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實踐, 就廢標的含義、決定廢標的權利依據(jù)、廢標的法律后果、廢標條件等問題作初 步探討,供商榷。 一、廢標的概念 迄今為止,我國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將“廢標”作為一個正式 的法律概念進行定義。我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雖然有關于“廢標” 的表述,但其內涵并不一致: 第一種情形:《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某些 法定情形的,應予廢標。這些法定情形包括: (1) 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 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 行為的 ;(3) 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變 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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