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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8-260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合同編號: /號 2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縣) / 局;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 電話: / ; 傳真: / ; 開戶銀行: / ; 賬號: / 。 受讓人: / ; 通訊地址: / ; 郵政編碼: / ; 電話: / ; 傳真: / ; 開戶銀行: / ; 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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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 地 出 讓 居 間 合 同 甲 方 : 乙 方 : 甲、乙雙方 經友好協(xié) 商,根據(jù)《中 華人民共 和國合 同法 》等相關 法律規(guī)定 ,就 乙 方 為 甲 方 提 供 宗 地 承 讓 方 信 息 事宜,在 平等互利、 充分協(xié)商的 基礎上達成 以下 協(xié)議 ,并承諾 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 合 作 內 容 一 、 甲 方 自 愿 出 讓 甲 方 擁 有 使 用 權 益 的 西 國 用 ( 19 96) 字 第 號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上 記 載 的 號 宗 地 ; 二 、 甲 、乙 雙 方 自 愿 合 作 的 標 的 物 為 西 國 用( 199 6) 字 第 號《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上 記 載 的 2 號 宗 地 ; 三 、 乙 方 負 責 向 甲 方 提 供 該 宗 地 的 承 讓 方 信 息 , 協(xié) 助 甲 方 成 功 出 讓 該 宗 地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