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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廳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條紅線”》 對全省所有煤礦瓦斯防治實行紅線管控。凡觸碰紅線的 礦井,一律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是礦井風量不足、采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yè)的。 二是礦井通風系統(tǒng)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 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業(yè),瓦斯超限、停電停風不撤人或礦井 1個月內發(fā)生 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應進行瓦斯抽采礦井未按規(guī)定相應建立地面固定 瓦斯抽采系統(tǒng)、井下臨時瓦斯抽采系統(tǒng)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達標仍進行采掘活動的。 六是突出礦井未制定區(qū)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雖有 措施但不落實的。 七是未按規(guī)定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認定的。 八是礦井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的。 九是未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或經(jīng)評估不具備瓦斯防 治能力的煤礦企業(yè),其所屬高突礦井仍生產建設的。 十是未按規(guī)定實現(xiàn)雙回路供電、使用淘汰不合格電氣設 備以及電氣設備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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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紅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 平,強化過程管控,狠抓源頭治理,全面提升現(xiàn)場安全管控水平、有效防 范事故發(fā)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guī)定安全紅線是指員工在工作中因主觀故意行為或不 盡職給洗選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生產安全事故、 經(jīng)濟損失或給中心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各單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中心安全紅線管理委員會 主 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分管安全副主任 成 員:中心領導、安全管理部全體成員、中心部門負責人、各基層 單位負責人。 (一) 職 責 1. 負責審定中心安全紅線管理辦法。 2. 負責對中心規(guī)定安全紅線內容的解釋, 對員工觸犯安全紅線內容 行為的確認及處置。 (二) 安全紅線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 主要負責中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