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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交 通 公 路 工 程 局 阿 深 高 速 安 陽 段 No.4 合 同 段 甲方: 乙方: 1 涵洞、通道工程勞務(wù)合作協(xié)議書 甲 方 : 河 南 省 交 通公 路 工 程 局 阿 深 高速 安 陽 段 No.4 合 同 段項(xiàng) 目 經(jīng) 理 部 乙 方 : 根 據(j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 和 《 建 筑 安 裝 工 程 承 包 條 例 》 以 及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和 甲 方 與 安 陽 黃 河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簽 定 的 《 阿 榮 旗 至 深圳 高 速 公 路 安 陽 段 土 建 工 程 合 同協(xié) 議 書 》,結(jié)合 本 工 程 的 具 體 情況 ,為 保 證 工 程 的 順 利進(jìn) 行 、 工 程 按 期 竣 工 驗(yàn) 收 交 付 , 甲 方 和 乙 方 在 公正 平 等 、 互 惠 互 利 的基 礎(chǔ) 上 , 經(jīng) 協(xié) 商 愿 就 阿 深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