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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間距控制 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 視覺衛(wèi)生等要求,并結合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居住建筑間距控制 居住區(qū)的 總體布局應結合城市主導風向,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住宅獲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 不應低于 3 小時:舊區(qū)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可以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時間 1 小時的標準。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室獲得日照。宿舍半數(shù)以上的居 室,應能獲得同住宅空間相等的日照標準。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標準控制。 新 建高層住宅建筑,在滿足本規(guī)定的最小建筑間距要求的前提下,還應運用合法有效的 日照分析軟件對新建住宅及鄰近住宅建筑進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層非住宅建筑若對鄰 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產生影響,亦應做日照分析。 高層建筑與相鄰中小學、幼兒園、 敬老院等建筑的間距控制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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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guī)定 [已經作廢,有效文件詳見下面另外替代文件 ] (1988年 8月 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 1988 年 8月 30日北京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發(fā)布, 根據(jù) 1994年 1月 17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批準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wèi)生環(huán)境和方便的生活條件 ,合理使用城市土地 ,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2層和2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規(guī)定所稱生活居住建筑 ,包括居民住宅 (含公寓 , 以下稱居住建筑 )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醫(yī)療病房、集體宿舍、招 待所、旅館、影劇院等建筑 (以下稱公共建筑 )。 第三條 居住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 (一)單元戶型為 3個或 3 個以下居室時至少有 1個居室 ,單元戶型為 4個或 4個以上居室時至少有兩個居室 , 處于朝向 南偏東或偏西各 105 度的范圍內。 (二)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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