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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PK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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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PK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表時間 :2007-12-1 18:33:00 閱讀次數(shù) :751 杭州市市民鐘云龍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該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現(xiàn) 了不同的看法。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 當事人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 民法院以本案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 發(fā)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近 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駁回起訴。 雖然,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符合受理條件的理由, 與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理由,并不一致。但法院作為裁定進行的應該是全面審查。 附: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07)杭行告初字第 1 號 起訴人鐘云龍,男, 1954年 6 月 17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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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簡稱: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保障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組織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人民法院法庭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控制 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tǒng)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工程項目可行性研 究報告的重要依據(jù),也是工程設計和監(jiān)督檢查的依據(jù)。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擴 建工程項目。專門人民法院法庭建設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第四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必須遵守國家經濟建設和司法工作的 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我國國情出發(fā),既要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適 當考慮社會發(fā)展對審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據(jù)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建設規(guī)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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