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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保護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體現了法律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和社會化發(fā)展趨勢。而面對我國日益增多的缺陷產品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件,制定權威有效具備執(zhí)行力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就顯得非常必要。這就要求我們準確地界定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性質、召回范圍、召回程序、主管部門、法律責任等。本文從我國立法現狀入手,分析界定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質,提出一些立法完善建議,為完整系統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法理上的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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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保護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體現了法律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和社會化發(fā)展趨勢。而面對我國日益增多的缺陷產品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件,制定權威有效具備執(zhí)行力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就顯得非常必要。這就要求我們準確地界定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性質、召回范圍、召回程序、主管部門、法律責任等。本文從我國立法現狀入手,分析界定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質,提出一些立法完善建議,為完整系統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法理上的參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