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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聊城等五市征 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聊城等五市征地 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 (二 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魯價費發(fā)〔 2008〕40號) 聊城、泰安、萊蕪、濱州、煙臺市物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你們關于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請示均收悉。 現批 復如下: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 的通知》(魯政辦發(fā) [2004]51 號)規(guī)定,同意你們上報的征地地面附著 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在國家征地拆遷過程中,要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補償, 切實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 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3、萊蕪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4、濱州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5、煙臺市征地地面附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