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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9
《招標投標法》  《政府采購法》的矛盾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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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兩法界定不清引發(fā)了政府某些部門或利益集團間的利益之爭,從而影響了法律的執(zhí)行。從全局出發(fā),結合當前國際國內實際,運用系統(tǒng)性思維制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才是上策。

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地區(qū)別與聯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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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專業(yè)資料 《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聯系和區(qū)別?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 第四條又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表明兩 個法既密切聯系,又有較大的區(qū)別,兩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從條文上理解: 1、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 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或程序) 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政府采購 法》,否則與政府采購范圍相沖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僅指建設工程,不應包括信息、環(huán)保、水電工程 等。 在處理兩法關系時,應按 “后法優(yōu)于前法 ”和“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 ” 的法律適用原則,當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與招標投標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購 法另有特別規(guī)定時,應遵行政府采購法。 所以說,招投標與政府采購制度有聯系,但兩者不能劃等號;政府采 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協(xié)調、彼此補充。 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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