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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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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 1997年 11月 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 1998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4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 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 2011年 4月 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 年 4月 22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筑許可 第一節(jié)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節(jié) 從業(yè)資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發(fā)包與承包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發(fā)包 第三節(jié) 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監(jiān)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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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011年最新修正) 法律( 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011年最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011年最新修正 ) (1997年 11月 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 據 2011年 4月 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 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 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 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 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 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yè)的發(fā)展,支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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