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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 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 位全面負責、 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 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不得投 入使用、營業(yè)。 第三章 消防組織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 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 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 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并定期組織檢驗、 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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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外,建設單位 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 有效 ;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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