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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 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 現(xiàn)予公布,自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 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y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以下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