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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以公開招標方式選定供應商為主要方式,但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中規(guī)制政府招標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寥寥可數(shù),而且在立法缺失的同時,我國在學理上亦尚未對政府采購招標行為有一個統(tǒng)一的定性。有鑒于此,本文先對政府采購招標行為進行學理定性,認為其本質(zhì)屬性應為行政行為。同時重點強調(diào)在政府采購招標程序中的行政正當程序的適用,最后在此基礎上以行政相對人角度討論政府機關違反相關行政程序之法律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