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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瀏覽次數( 23) 發(fā)布時間 : 2007-6-6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 152號 頒布日期: 20061225 實施日期: 20070301 頒布單位:建設部 2006年 12月 11日經建設部第 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自 2007年 3月 1日起施行。 建設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防治城 市水環(huán)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 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市排水許可, 對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 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應當按照本辦法的 規(guī)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未取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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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號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年度 _________________ 申報類型 _________________ 城 市 排 水 許 可 申 請 書 (樣 表) 申請單位(個人)寧波市×××公司(蓋章) 申 請 日 期 ××××年××月××日 _ 寧波市城市管理局 填 表 說 明 一、本書依據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寧波市城市排水 和再生水利用條例》等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適用于寧波市本級排水許可的 審批工作。 二、本書由審批機關統(tǒng)一編號。 三、請用黑色墨水筆填寫或打印成稿,字跡應工整、清晰。 四、“申請人”(排水單位、個人)由申請人按照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名稱 (全稱)準確填寫。單位名稱應與單位印章所使用的名稱一致。 五、有關的聯(lián)系電話和地址務請真實準確,以免無法及時聯(lián)系, 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六、“行業(yè)類別”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