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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2004 年 ) 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 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 《云南省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修改決定》 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確保工程質量, 提高投資效益, 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 促進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 根據(jù)有關法律、 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條例。 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下列建設工程的造價及其管理活動進行審查、監(jiān)督: (一 )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二 )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安全的項目; (三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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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51號)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已由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 會議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年 7 月 27 日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2007 年 7 月 27 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 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 提高投資 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 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 《中華人 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本省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 付使用前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 設備 及工器具購置費、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