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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17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重新審定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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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近日對建設部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重新進行了審定,并經(jīng)全國治理"三亂"領(lǐng)導小組的同意,對有關(guān)問題,作出新的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如下: 1、各級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站為完成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設備材料預算價格、費用定額、估算指標等編制任務,可收取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較大的地區(qū),按照不超

關(guān)于發(fā)布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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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于1993年1月21日聯(lián)合以[1993]價費字26號文,發(fā)出《關(guān)于發(fā)布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的通知》,對建設部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重新進行了審定,從1993年3月1日起執(zhí)行。一、各級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站為完成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設備材料預算價格、費用定額、估算指標等編制任務,可收取工程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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