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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9
成都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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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調整后的土地使用稅標準 項目 征收范圍 等級 每平方米 年稅額 (元) 地域范圍 1 中心城區(qū)(錦江區(qū)、 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 侯區(qū)、成華區(qū)、成都 高新區(qū)) 1 30 春熙路東段、 春熙路南段、 春熙路北段、 上東大街、 東大街、 紅星路三段、青年路、正科甲巷、大科甲巷、小科甲巷、暑 襪北街、暑襪中街、暑襪南街、青石橋北街、染坊街、北新 街、中新街、南新街、騾馬市街、青龍街、西玉龍街、鹽市 口、總府街、太升南路、提督街 (以下 20 條街為新增街道) 人民南路一段、人民東路、東御街、西御街、梨花街、 濱江東路、濱江西路、上南大街、下南大街、琴臺路、永陵 路、撫琴西路、人民北路一段、玉雙路、猛追灣街、新華北 路、領事館路、桐梓林路、絲管街、武侯祠大街 2 20 一、二環(huán)路以內未列舉的街道 3 16 二環(huán)路外側至三環(huán)路以內未列舉的街道 4 12 南部副中心站南組團區(qū)域 5 6 中心城區(qū)其他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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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 9月 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7號發(fā)布 根據 2006 年 12月 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 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 2011年 1月 8 日《國務院關于 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 2013年 12月 7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1]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zhèn)土地, 調節(jié)土地級差收入, 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 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 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 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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