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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實驗室工作條例 設發(fā)[ 2004]16號 2004 年 12月 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實驗教學質(zhì)量和科學研究水 平,提高辦學效益,根據(jù)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guī)程》,結合我校實 驗室工作具體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實驗室管理工作按“三級建制 ,二級管理”的思路進行,即構建 校實驗中心、院(系部)中心實驗室和專業(yè)實驗室的三級實驗教學體系; 實施校、 院(系部)二級管理模式。 第三條 各類實驗室在分管校長領導下, 由校實驗室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協(xié)調(diào)有關工作。各學院(系部)應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實驗室工作,實施學院(系 部)對實驗室的管理職能。 第四條 校實驗中心、院中心實驗室的主任由學院推薦,學校審批并任命。 專業(yè)實驗室主任由專業(yè)所在院(系)的正(副)主任兼任,學院(系)審批并報 人事處和設備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