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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guī)范工程量清單管理的規(guī)定 一、工程量清單(含機電工程)的編制管理 各項目招標人在報備招標文件時,應嚴格按經(jīng)審查修編后 的施工圖數(shù)量編制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標,工程量清單格式應符 合省廳的有關規(guī)定。中標后原則上不得再進行清單修編工作, 按招投標法規(guī)定時限簽訂合同,同步建立工程造價臺賬。 二、合同清單的修編管理 正在修編或已經(jīng)招標將要修編的項目,須規(guī)范合同清單修 編的管理,招標文件有約定的,嚴格按招標文件執(zhí)行;招標文 件約定不完善或沒有約定的,其修編原則、要求、核備程序、 時限等要求如下: (一)修編原則 1.修編工程數(shù)量采用審查后施工圖的圖紙數(shù)量; 2.合同單價不因修編而變化; 3.修編過程中若有新增單價,其確定原則應按照招標文件 中設計變更的計價約定執(zhí)行,確定新增單價的相關資料應作為 附件一并保留備查; 4.暫定費用及暫定單價不因修編而變化。 (二)修編具體要求 1.編制修編說明 (1)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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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nèi)強制性規(guī)定清單 法律條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 9月 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同日國家主席令第七號公布 1984 年 1月 1日生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 11 月 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同日國家主席令 64號發(fā)布 1993 年 7月 1日生效)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 4月 29 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同日國家主席令第 4號公布 1998 年 9 月 1 日生效)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 1982 年 8月 23 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9 年 12月 25 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同日國家主席令第 26 號發(fā)布 2000 年 4月 1日生效)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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