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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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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4 年 8月 1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城 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其他相 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 督。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比例共同繳存。 職工個人繳存的 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 金的權利,有按照規(guī)定查詢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監(jiān)督住房公積金 管理的權利。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規(guī)定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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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 年 4 月 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62 號發(fā)布 1999 年 4 月 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62 號發(fā)布 根據(jù) 2002 年 3 月 24 日《國務 院關于修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 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 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 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 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 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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