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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6.15
財政部明確營改增后房產(chǎn)稅等四類稅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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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4月26日發(fā)布通知,明確了營改增后契稅、房產(chǎn)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jù)問題。一、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二、房產(chǎn)出租的,計征房產(chǎn)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zhuǎn)讓房地產(chǎn)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guī)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

營改增后無形資產(chǎn)增值稅計稅評估標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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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征收增值稅的實踐中,諸多現(xiàn)代服務業(yè)涉及到的\"視同銷售無形資產(chǎn)\"的增值稅計稅評估標準問題已日漸凸顯。應當設立怎樣的計稅評估標準和計稅評估方法對推進我國增值稅改革是極其重要的。本文提出以重新厘定后的\"公允價值\"作為無形資產(chǎn)增值稅計稅評估標準以及設定該標準的要件,具有一定的理論與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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