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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5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 2014年 12月 31 日國務院第 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5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 1月 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 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 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 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 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 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 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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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2014 工傷保險, 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 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導致 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 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 會保險制度。 下面是 2014年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內(nèi)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20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 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基金會、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稱用人單位 )應當依照本條例 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以下稱職工 )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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