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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9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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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5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已經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國務院第 75 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 年 1 月 30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 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 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

新《預算法》實施對預算執(zhí)行審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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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994年頒布至今已實施二十年。隨著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新的《預算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翻開了預算法律制度的新的一頁。更對各級審計機關的預算執(zhí)行審計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也提出了新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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