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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4.13
《招標投標法》  《政府采購法》的矛盾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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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兩法界定不清引發(fā)了政府某些部門或利益集團間的利益之爭,從而影響了法律的執(zhí)行。從全局出發(fā),結(jié)合當前國際國內(nèi)實際,運用系統(tǒng)性思維制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才是上策。

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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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第四 條又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 適用招標投標法。 表明兩個法既密切 聯(lián)系,又有較大的區(qū)別,兩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從條文上理解: 1、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 投標活動(或程序)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 當《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范圍相沖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僅指 建設工程,不應包括信息、環(huán)保、水電工程等。 其次從立法的過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購的對象, 在立法過程中有過較 大爭論。最后支持將工程列入采購法調(diào)整范圍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購法屬于 實體法、招標投標法屬于程序法。 我國采取兩法并立的立法模式, 并不能導致兩 法內(nèi)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關鍵要看采購主體及資金 來源,而不是采購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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