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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 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為了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 、《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 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值此司法解釋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其中有 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 問:請您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制定這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的公布有何 重要意義? 答: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是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為了給國家關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農民工工資重大部署的實施提供司法保障。因 為,近年來我國的建筑業(yè)發(fā)展很快,建筑業(yè)吸納了大量的農民工就業(yè),并拉動了諸多相關行 業(yè)的發(fā)展,建筑業(yè)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fā)展的新的增長點。在建筑業(yè)快速發(fā)展的同時,也 出現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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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整理來源 http://www.zx001.com.cn 成都裝修網 更多裝修資料請訪問 www.zx001.com.c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 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 優(yōu)先受償權的函復》 (2004)民一他字第 14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 [2004]143 號《關于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 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 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 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yōu)先受償權的規(guī)定, 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fā)包人不 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 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yōu)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 加價值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此復。 2004年 12月 8日 資料整理來源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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