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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11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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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三同時 ”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保障從業(yè) 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 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 定,制定本制度。 2、“三同時”的定義 指生產經(jīng)營單位在新、 改、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環(huán)境保 護設施、職業(yè)健康與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 工、同時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 本制度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是指生產經(jīng)營單位在生產經(jīng)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 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3、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 生產經(jīng)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 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1)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 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2)化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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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 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減少或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勞動者在生產 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國 發(fā)〔 2004〕2 號)、《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建設項目(工 程)勞動安全衛(wèi)生監(jiān)察規(guī)定》 (原勞動部令第 3 號)以及有 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建設項目是指蛟河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新建、改建、 擴建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 。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 和居民自建 3 層以下住宅等項目的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不適 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 業(yè)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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