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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以后,甲供工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或者一般計稅方法,何種計稅方法對發(fā)包方更有利,如何選擇成為發(fā)包方造價控制、招標采購、合同管理的重點。通過對兩種計稅方法的投資及增值稅計算,為發(fā)包方的計稅方法選擇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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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稅制改革實施新的增值稅制后,財政部先后頒布了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和補充規(guī)定。從規(guī)定的內容來看,我國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是\"財稅合一\"的,這種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一、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的問題 一是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主要反映在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存貨按價稅分離核算,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計入購貨成本,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按價稅合一對存貨進行核算,存貨成本包括已納增值稅金。因此,兩種不同類型企業(yè)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以同一含稅價格銷售相同的貨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