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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定額、概算定額和估算指標 一、預算定額 (一)預算定額的概念 預算定額是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和安裝工程預算定額的總稱。 隨著我國推行工程量清單計 價,一些地方出現(xiàn)綜合定額,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工程消耗量定額等,但其本質上仍應歸 于預算定額一類。 預算定額是計算和確定一個規(guī)定計量單位的分項工程或結構構件的人工、 材料和施工機 械臺班消耗的數(shù)量標準。 (二)預算定額的作用 考試大論壇 (1)是編制施工圖預算、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jù); (2)是建筑安裝工程在工程招投標中確定標底和標價的依據(jù); (3)是建筑單位撥付工程價款、建設資金和編制竣工結算的依據(jù); (4)是施工企業(yè)編制施工計劃,確定勞動力、材料、機械臺班需用量計劃和統(tǒng)計完成 工程量的依據(jù); (5)是施工企業(yè)實施經(jīng)濟核算制、考核工程成本的參考依據(jù); (6)是對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進行技術經(jīng)濟評價的依據(jù); (7)是編制概算定額的基礎。 (三)預算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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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概算定額交底 2005-4-19 一、總說明 1、定額的適用范圍 本定額適用于新建、 擴建和改建的單機容量 50~ 600MW 機組的火力發(fā)電廠, 35~500kV 變 電所及微波通信站的建筑工程, 其他容量機組工程或其他電壓等級變電站可參照執(zhí)行。 原則 上 50MW 以下火電機組和 35kV(不含)以下變配電站執(zhí)行全統(tǒng)定額,建筑部分執(zhí)行地方定 額。但一些特殊的項目如煙囪、冷卻塔和變電架構還是要執(zhí)行行業(yè)定額。 2、定額項目的調整 新的概算定額—與原 96版《電力建設工程概算定額》 對比,主要作了以下調整: (1)刪除了原第十章“上下水、采暖、通風、照明工程”的所有定額子目,把 1999 年頒布的 “上下水、采暖、通風、除塵、照明綜合指標”也稱為小安裝和小指標,經(jīng)換價后補編到新 定額中,列為第十章,該章的表現(xiàn)形式采用綜合指標的形式, 只發(fā)現(xiàn)費用, 不表現(xiàn)定額消耗 量。 (2)把電定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