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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002-10-15 發(fā)布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 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發(fā)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 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是指招標代理機構 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 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 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xié)調(diào)合同的簽訂等業(yè)務所收取的 費用。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收取服務費用 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 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zhì)。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nèi)辦理招 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