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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2006 年 11月 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 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qū)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yè)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 指導。 規(guī)劃、建設、市容、環(huán)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