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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調整概算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 規(guī)范調整概算行為, 根據(jù)《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 2005年第 5號 )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交通運輸部批準初步設計 (一階段施工 圖設計 )的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的調整概算 (預算 )的管理。其他公 路工程的調整概算,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調整概算, 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 日起至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進 行調整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調整概算的監(jiān) 督管理。項目法人應嚴格執(zhí)行交通主管部門對設計文件的批復,并 承擔建設項目投資費用控制的責任。 第五條 批準概算是建設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應嚴格控制。批 準概算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一個項目原則上調整一次。 第六條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