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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結構建筑 11.0.1 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章的規(guī)定 ,建筑構件的燃燒 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 11.0.1 的規(guī)定。 表 11.0.1 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注 :1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 ,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 頂時 ,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 ,采用難 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75h。 2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 ,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 ,其他部分均 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 ,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構件 ,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5Oh。 3 當建筑的層數(shù)不超過 2層、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小于 600m2且防火墻 間的建筑長度小于 60m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本規(guī) 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 ,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l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的住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