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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yè)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yè)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 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見附件:表 1《印章刻制申 請表》)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 統(tǒng)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xù),印章的形體、規(guī)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并經廣州市公安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guī)格。 (四)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tǒng)一在行政部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見附件: 表 2《印章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fā)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fā) 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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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一、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 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fā)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fā)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此 辦法適用于百利集團的印章管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請集團總經理或集團董事長裁決。 二、集團董事會授權由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總部的印章 (各類印章共計 20枚)管理工作, 發(fā)放、回收印章, 監(jiān)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銷售管理部經理處存放公司總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長簽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 常上班時間備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條,所有單據由銷售管理部經理事后轉交集團財務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系統(tǒng)副總 / 總監(jiān)或分公司總經理 / 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經過批準后的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