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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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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廣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已經第 11屆 10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 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 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號)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充分發(fā)揮道路功能, 保障交通暢通, 維護市容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市政設施 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因敷設、維修地下管線或者進行其他 建設工程,需要挖掘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廣場、過街 地下通道、內街以及橋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適用本辦法。 東南西環(huán)、北環(huán)、華南快速干線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門的城市快速 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適用《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 。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門管理的住宅小區(qū)道路和大型企業(yè)建設的道路 的挖掘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管

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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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 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立于城市高速路、 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 橋梁、隧道、河堤、人行天橋、街巷和住宅小區(qū)、工業(yè)區(qū)、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燈桿和 燈具,以及為道路照明供電的高低壓配電專用裝置、管線及接線井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 設計、施工、維護和管理, 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由政府投資, 也可由單位或個人投資, 并實行統(tǒng)一規(guī) 劃、統(tǒng)一標準、同步建設、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主管部門, 與廣州電力工業(yè)局共同負責本辦法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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