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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9
《建筑面積與容積率計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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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面積與容積率計算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建設項目審批階段有關建筑面積與容積率計算的規(guī)則,根 據(jù)《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梧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和有關技 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梧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審批建設項目,應當執(zhí)行《建設工程建筑面積 計算規(guī)范》、《梧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算分為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及可建建筑面積計算。 計容建筑面積是指建設項目中, 根據(jù)容積率計算出的建筑面積。 可建建筑面積是 指按相關規(guī)范計算建設項目的實際建筑面積。 計容建筑面積=可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 可建建筑面積=計容建筑面積(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 +獎勵建筑面積+不計入 容積率計算的其它建筑面積。 獎勵建筑面積范圍詳 《梧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 定》相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建筑基地內的以下建筑面積,不計入可建建筑面積: (一

廣州市建筑面積及容積率計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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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州市建筑單體建筑面積及容積率計算辦法 (二○○六)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GB /T50353-2005)于 2005年 7月 1日起實行。為使新的建筑面積計算得到有效實施,同時為更科 學地核算建筑的容積率,特制定本辦法。 一、建筑面積計算的方法: 1.1、單層建筑物層高 2.2 米及以上、四面有圍護結構的用房計 算全部建筑面積;高度 2.2 米以下的計算一半建筑面積。 1.2、利用坡屋頂內空間的建筑,內空間凈高 2.1 米及以上部分 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內空間凈高 1.2 至 2.1 米部分計算一半建筑面積。 1.3、建筑內部設局部復式的,其層高 2.2 米及以上的計算全部 建筑面積;不足 2.2 米的部分計算一半建筑面積。 1.4、場館看臺下方空間設計加以利用的部分,凈高 2.1 米及以 上的部分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凈高 1.2 至 2.1 米部分計算一半建筑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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