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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 27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 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 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 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依法對建設 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就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 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必須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 堅持先勘察、后設計、 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 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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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 27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 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 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 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依法對建設 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就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 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必須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 堅持先勘察、后設計、 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 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