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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17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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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有效成立的主體要件,不僅要考察當事人的一般行為能力,而且要特別注重對當事人特殊行為能力的考察。發(fā)包人的主體資格主要是其行為能力問題。發(fā)包人未依法取得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營業(yè)執(zhí)照、缺乏相關的行政許可和民事權利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缺乏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fā)經營未必導致建設工程合同必然無效。未申領施工許可證與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必然的聯系。承包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建設活動是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原因。

建設工程合同效力認定和主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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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由于專業(yè)技術性較強,涉及面廣,不少法院和審判人員普遍感到存在極大的審理難度。主要原因在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確認比較復雜;合同內容涉及到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政策和基本建設管理的各個方面;雙方爭議的事實往往需要有關專業(yè)部門的技術鑒定;實體處理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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