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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暫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ā?修繕工程 施工和貨物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保證工程施工 和貨物采購質量,保護國家和學校利益,維護招標投 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yè)發(fā)展,根據(jù)《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采購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校各部門、院系使用財政性資金、貸 款資金、捐贈資金、自籌資金以及科研經費等各類資 金進行基建、修繕工程和貨物采購活動,經費數(shù)額達 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均應納入校內招標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建”、“修繕工程”,是 指: (一)基建項目的勘察、施工; (二)房屋修繕、改造;室內裝修、裝飾;校園 環(huán)境建設。 本辦法所稱“貨物采購”,是指: (一)儀器設備采購; (二)教材圖書采購; (三)大宗貨物(基建及修繕工程的甲供材料、 設備;辦公及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