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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陽路雨水泵站遷移改造工程 工程編號 20052106 太原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 二 00五年五月 2 平陽路雨水泵站遷移改造工程 工程編號 20052106 院 長: (教授級高工) 總 工: (教授級高工) 所 長: (高級工程師) 審 核 人: (高級工程師) 項目負責人: (高級工程師) 太原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 二 00五年五月 3 平陽路雨水泵站遷移改造工程設計說明 一、工程概況 平陽路雨水泵站遷移改造工程是根據(jù)太原市政府辦公廳( 2002) 第 31期“關于大馬小區(qū)出讓土地有關遺留問題協(xié)調(diào)會議紀要”的精 神而提出的,受華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 我院完成了該泵站遷 移方案的設計工作, 太原市規(guī)劃局和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對改造方 案進行了批復,根據(jù)批復意見,泵站由現(xiàn)有位置遷移至規(guī)劃的學府街 立交南側匝道綠地環(huán)中。再次受華吉房地產(chǎn)公司委托, 我院對平陽路 雨水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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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建筑安裝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名稱: 太原平陽路雨水泵站地庫樁基工程 工程地點: 太原市學府街 130號 發(fā) 包 人: 山西華吉房地產(chǎn)開放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簽訂日期: 發(fā)包人(全稱): 山西華吉房地產(chǎn)開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承包人承包施工發(fā)包 人 開 發(fā) 的 太 原 平 陽 路 雨 水 泵 站 地 庫 項 目 的 帷 幕 支 護 及 工 程 樁 施工工程(以下簡稱“工程”)事宜,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詞語含義及語言文字 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合同:是指為實施工程,發(fā)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