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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核準 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第 412 號令)第 378項 許可條件 材料齊全 申請材料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 2、防雷裝置設計審查意見書; 3、防雷裝置設計單位資質證復印件 許可程序 受理(王瑞國);審核(王云海、陳美娟);審批(康國山);辦結(王瑞國) 許可期限 3個工作日 受理單位 市氣象局 收費標準 無 收費依據 無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核 (人防) 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 (2)《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fā) 2001]9 號) 第九條。 (3)《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人防辦關于省屬單位、 中央及外省、 市駐閩單位結 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