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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3.15
天然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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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管理制度 一、 天然氣的特性 天然氣是蘊藏地層內(nèi)的可燃氣體,主要成分是甲烷,不含有毒的一氧化碳;天然氣的熱值 35.11 兆 焦 /標方( 8650 大卡 /標方);天然氣的爆炸極限為 5%—15%,極易爆炸;天然氣本身是無色無味的,為 了便于發(fā)現(xiàn)漏氣,已經(jīng)過加臭處理。 二、 供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1、 室內(nèi)的各種用氣設備,安裝完畢使用前請您務必仔細閱讀用氣設備的使用說明書,掌握正確的使用 方法,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范進行操作。 2、 每天用氣設備使用完畢后或者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因素需要暫停使用設備的,關閉設備進氣閥門和燃氣 的進氣總閥門。 3、 建議用氣單位安排專人負責,每天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進行巡檢,做到早發(fā)現(xiàn)問題早處 理,避免出現(xiàn)安全事故。 4、 供氣設施不能作為其它設備的接地線使用,一旦發(fā)生漏電或感應電傳到燃氣設施上,會對燃氣設施 尤其是燃氣表等電子設備造成嚴重的損害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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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06] 第 14 號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 (修訂)》已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經(jīng)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 年 3 月 31 日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修訂) (1998 年3月 28 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9 年7月 29 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2006 年 3 月 31 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然氣管理,保障天然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促進氣化事業(yè)發(fā)展,根據(jù) 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從事天然氣經(jīng)營、管理和淺層氣開發(fā)的單位以及用氣單位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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