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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04
申請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的程序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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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的程序和時限 申請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的程序和時限 申請人應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日內(nèi),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 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chǎn)狀況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評議、公示(公示期為 5日)后提 出初審意見,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 (二)區(qū)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 10日內(nèi),對申請人房屋 狀況進行審核。經(jīng)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 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qū)民 政部門。經(jīng)申請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權, 區(qū)民政部門進行審核。 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在 進行審核時,出具協(xié)助核查函及其名單送公安部門核對戶籍信息。 公安部門應當 自收到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的戶籍協(xié)查材料 5日內(nèi),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饋。 區(qū)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 20日內(nèi),完成收入、財產(chǎn)、婚姻狀 況核查工作。 區(qū)民政部門可出具協(xié)助核查

4-56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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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事項名稱: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 4-56-1 、事項名稱:廉租住房配租資格審核 事項依據(jù) :《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fā) [2007]24 號) 辦理時限: 44 個工作日及 15 日公示期(注: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資格審核、年度復 核工作中發(fā)現(xiàn)或街道群眾舉報申請家庭有不實申報行為的, 應會同有關單位對家庭情況進行 復查,復查時限不計入資格審核工作時限。 市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接到各區(qū)(縣) 上報的 復審材料后,應會同社保、公安、地稅、公積金等有關機構對申請家庭成員收入、資產(chǎn)情況 進行數(shù)據(jù)比對核查,信息比對核查工作不計入市級備案時限。 ) 是否收費及收費依據(jù): 本事項不收費 受理方式: 書面受理 辦理部門: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 資產(chǎn)、 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公示;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公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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