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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對于是否規(guī)定居住權和典權發(fā)生了激烈的理論爭議,但最終該法未能確立這兩種用益物權,由此形成的"用益物權法=不動產(chǎn)法=土地法"這一等式內在的邏輯機理和規(guī)范意義值得反思。比較法的考察表明,建筑物用益物權體系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國建筑物用益物權體系應包括建筑物役權、用益權、居住權、典權和長期房屋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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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土地用益物權之一)練習試卷 2及答案與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 1個最符合題意。 1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 28條規(guī)定,“投標人少于 ( )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 重新招標。 ” (A)3 (B)5 (C)7 (D)9 2 依《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 “下列各選項中符合規(guī)定 的是 ( )。 (A)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 (B)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應當向當?shù)厥?、縣人民政府補交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C)土地使用權有償處讓收入的 40%上繳中央財政, 60%留歸地方財政,主要用 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fā),??顚S?(D)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 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