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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4.06
投標書和招標書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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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書和招標書的區(qū)別 篇一:標書與方案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標書與方案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一、標書和方案 1. 標書與方案的不同 標書屬于一種特殊的正式的方案,從種類的要求來講, 也應該符合方案的一般的要求,因此,上一章節(jié)提示的內容 都應該滿足和注意,二者還有以下的不同之處。 l 目的不同: –標書:贏得認可,中標。 –方案:可完成客戶的需求。 l 對象不同: –標書:評標人:專家(對項目背景情況不是很了解) 目前的 IT 評標過程一般為 5 個左右的專家花半天到一天的 時間對投標文件進行專家評判,有的評標允許甲方參加評分, 有的不允許甲方參加和評分,有的甚至不允許甲方參加,即 使參加也不能發(fā)表傾向性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很充分 的溝通環(huán)境,一切之前的技術準備都濃縮在投標文件中了, 且對象是具備評標經(jīng)驗但對情況未必了解的專家。 –方案:客戶(對項目背景非常了解) l 條件不同: –標書:只有一次

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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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第四 條又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 適用招標投標法。 表明兩個法既密切 聯(lián)系,又有較大的區(qū)別,兩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從條文上理解: 1、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 投標活動(或程序)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 當《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范圍相沖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僅指 建設工程,不應包括信息、環(huán)保、水電工程等。 其次從立法的過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購的對象, 在立法過程中有過較 大爭論。最后支持將工程列入采購法調整范圍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購法屬于 實體法、招標投標法屬于程序法。 我國采取兩法并立的立法模式, 并不能導致兩 法內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關鍵要看采購主體及資金 來源,而不是采購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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