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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砌體用水泥砂漿砌筑時,對第 3.2.1條各表中的數(shù)值, γa為0.9;對第 3.2.2 條表 3.2.2中數(shù)值, γa為0.8;對配筋砌體構件,當其中的砌體采用水泥砂漿砌筑 時,僅對砌體的強度設計值乘以調整系數(shù) γa; 1 有吊車房屋砌體、跨度不小于 9m的梁下燒結普通磚砌體、跨度不小于 7.5m 的梁下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砌體,混凝土和輕骨料混凝土 砌塊砌體, γa為0.9; 2 對無筋砌體構件,其截面面積小于 0.3m 2 時,γa為其截面面積加 0.7。對配筋 砌體構件,當其中砌體截面面積小于 0.2m2時,γa為其截面面積加 0.8。構件截 面面積以 m2計; 下列情況的各類砌體,其砌體強度設計值應乘以調整系數(shù) γa: